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相关材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需进行产前检查的,应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发生的医疗费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需生育住院的,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所医院就医。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员结算生育住院医疗费,同时支付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
外国籍职工生育住院时,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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