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速预审服务实行申请备案制
(二)备案名单须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审批
(三)未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保护中心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将其专利申请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
(五)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a.提交虚假材料的;
b.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有关规定的;
c.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审查通道后,违反《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d.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e.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f.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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