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总计10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不变!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晚育(比法定婚龄推迟4年以上初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158天
难产产假加15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15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流产:42天
晚育者产假:158天
晚育南方护理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育,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产假工资
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注: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
申请条件
凡在在职女职工,无论有无合同均可休产假。
注: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
申请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申请流程
本人填写《产假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工会签字备案—人事处核准签字—产假结束人事处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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