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基数之每年调整一次,缴费基数一旦确定,一年内不能变动。
现行的我国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以本人工资确定,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但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缴存基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沈阳市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其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纳部分按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平均退休费的5.7%计入个人账户。二、从2012年7月起,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71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沈阳市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 1、单位按照个人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8%缴纳。2、个人照个人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2%缴纳。3、个人工资低于上一年社评工资的按照社评工资计算。四、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体现形式为IC卡,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停止计入,补缴后,按规定补计。职工工作发生变化时,个人账户随同本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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