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2.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包括: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报销流程
于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出院(站)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管理中心对其审核,通过审核之后,费用打给用人单位,发放给报销人员。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相关材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需进行产前检查的,应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发生的医疗费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需生育住院的,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所医院就医。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员结算生育住院医疗费,同时支付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
外国籍职工生育住院时,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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