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沈阳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为每月1071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1224元;
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861元;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984元。
失业补助金的发放期限、标准及其他规定
失业补助金的发放期限统一为6个月,标准为每月516元,申领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实行按月发放,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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