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我市统筹范围内单位转灵活就业)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医保缴费,缴费当月即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
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未选择补缴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不可补缴),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按照沈阳市医保政策凡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必须先以个人形式补缴医疗保险: 1、2004年1月年满25周岁,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须从2004年1月开始以个人形式补缴医疗保险,一直补到以单位形式参加养老保险之前;2、2004年1月之后年满25周岁,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须从25周岁的第二个月开始以个人形式补缴医疗保险,一直补到以单位形式参加养老保险之前;3、2004年1月至今,凡是以个人形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须将此期间的医疗保险以个人形式补缴;4、2004年1月至今,凡是有户口从外地迁入沈阳的人员,须从户口落到沈阳的第二个月开始以个人形式补缴医疗保险,一直补到以单位形式参加养老保险之前;如到沈阳后就一直随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则不需要补缴。注:补缴人员必须为沈阳市城镇户口,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补缴,补缴后,需在次月办理停保手续后,方可转入单位另外,我在医保中心询问过补缴时间的问题,可以任你自己选择,缴费期开始补缴或者退休时补缴或者你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补都可以,自己决定。但是,补缴时是按照补缴当时的缴费基数计算费用的。也就是说,越晚补缴,补缴额越高。至于高多少现在没法确定。
1.补缴时间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
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
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2.补缴标准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67.42元/月;
补缴2010年9月-2012年7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194.28元/月,
补缴2012年8月-2014年6月期间应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218.42元/月,
2014年7月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标准为252.62元/月。
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作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群的一部分,为统一经办流程,其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承办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承办。 参保人员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后,统筹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的比例给予赔付。 沈阳市医保补缴流程: 补交养老保险其实非常简单,只需携带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就行,在社保中心的服务大厅有专门的窗口办理补交业务。 同时,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也提醒参保人员知道如何补交医疗保险后要及时补交,以免造成更多的损失。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欠费一年以上,财政补助200元由参保人自己承担。补交欠费后,会有2个月的等待期后才能使用。零活就业人员医保,如果欠费达到6个月,再补交欠费之后,会有9个月的等待期。 根据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男必须年满25年、女必须年满20年,办理退休后,可享受医疗报销待遇。如果中间有中断,可以累计计算。办理退休手续前,只有在缴费时间内才能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三个月及以内的,补缴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因不按规定时间参保而补缴基本医保费的,补缴段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个人账户不予补划。凡恢复参保的,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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