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退休人员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继续领取。
2、火葬的,丧葬费为死亡时至上一年省平工资的四个月,抚恤金为本人养老金的八个月。如果土葬的,不享受丧葬费,只有抚恤金。
3,对于确实孤寡一人,无任何继承关系人或无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4,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5,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6,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
7,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8,【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死亡退休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原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沈劳发(2001)35号),还应按月发给救济生活费,具体标准会因为生活水平提高,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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