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没说明白,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不同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月工资准 一、抚恤金计发基数及标准
根据辽人发[2008]11号文件精神,抚恤金的计发标准如下: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丧葬费计发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要求,丧葬费按照上一年的沈阳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三倍发给。
1、企业退休人员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继续领取。
2、火葬的,丧葬费为死亡时至上一年省平工资的四个月,抚恤金为本人养老金的八个月。如果土葬的,不享受丧葬费,只有抚恤金。
3,对于确实孤寡一人,无任何继承关系人或无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4,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5,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6,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
7,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8,【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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